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2-附民-2474-202503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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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74號 原 告 周玉惠 周春玉 周麗芬 王庭甄 被 告 陳瑋婷 洪春培 邱淑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4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觸犯銀行法業經起訴在案,原告周玉惠受害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萬元、原告周春玉受害金額為40萬元、原告周麗芬受害金額為40萬元、原告王庭甄受害金額為2,170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周玉惠823萬元、原告周春玉40萬元、原告周麗芬40萬元、原告王庭甄2,17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因犯罪而 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倘無刑事訴訟繫屬,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法院審理結果認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無一罪關係而予退併辦,且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應以其起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52號判決、107年度台附字第10號裁定等意旨參照)。 四、查原告所指被告陳瑋婷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雖經檢察官移 送併辦,然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尚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此部分案件業經本院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在案;原告所指被告洪春培、邱淑敏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則非屬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範圍,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部分案件未繫屬於本院。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刑事訴訟既或未繫屬、或經退併辦,原告復未聲請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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