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2-附民-993-202503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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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93號 原 告 王稚涵 被 告 李佳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在網路交友軟體上遇到詐騙集團,他們分別 截圖造假一起串供用卑鄙惡劣的手段詐騙原告的畢生積蓄,被告要接受法律制裁,原告請求民事賠償和精神損失賠償。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 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 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