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M-113-中交簡附民-41-20241225-1
字號
中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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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周湘庭 訴訟代理人 賴嘉斌律師 被 告 劉信宏 訴訟代理人 李政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9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新為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