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DM-113-中交簡附民-47-20241023-1

字號

中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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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鄭筱玲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吳思錦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94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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