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中交簡附民-50-20241101-1

字號

中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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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何方 被 告 李凱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10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凱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何方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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