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中交簡附民-50-20241101-1
字號
中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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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何方 被 告 李凱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10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凱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何方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