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M-113-中交簡附民-64-20241024-1
字號
中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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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葉莉玲 胡雅萍 被 告 施沁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13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葉莉玲、胡雅萍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施沁宏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 以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13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嗣經檢察官於113年10月9日提起上訴,然尚未繫屬於第二審法院,有該案簡易判決書、檢察官上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原告2人於該案判決後、第二審法院繫屬前之113年10月17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見本院卷第3頁)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已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其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上訴繫屬第二審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