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中交簡-1208-20241125-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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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楷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偉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至辯護人雖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聲請勘驗被告黃偉楷於接受警方攔查及酒測時之錄音檔案,以釐清警方在實施酒測時有無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等語,然本院審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辯護人上開聲請應無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1次酒後駕車犯行之前案紀錄,有上開紀 錄表在卷可查,竟仍無視法規禁令,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非但危害自身性命,亦危害公眾往來行車安全,實不宜輕縱。惟考量被告犯後即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之學歷、職業、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852號   被   告 黃偉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偉楷於民國11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3年3月15日至114年3月14日(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緩起訴期間內之113年7月25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1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之10之住處內,飲用啤酒2瓶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凌晨1時20分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同日凌晨1時59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六路與豐富路交岔路口時,因 行車態樣不穩且該車輛未懸掛車牌行駛於道路而為警攔檢,並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偉楷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   表、臺中市政府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犯罪現場圖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何 建 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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