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M-113-中交簡-1224-20241120-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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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斈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2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斈蔚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應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第二至第五腰椎狹窄併神經壓迫 」應更正為「第二至第五腰椎脊椎狹窄併神經壓迫」。 ㈡、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本院電話紀錄表」為證據。 二、爰審酌被告張斈蔚為公車駕駛,應注意乘客搭乘大眾運輸車 輛之生命身體安全,竟疏未注意告訴人孫美芳尚未下車完畢,遽然移動車輛貿然起步行駛,肇致本件事故發生,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結果,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復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兼衡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859號   被   告 張斈蔚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斈蔚為公車駕駛,於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搭載孫芳美等乘客,並於同日9時30分許將該車暫停靠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對面之公車停靠區使孫芳美等乘客下車,於靠站停車讓乘客上、下車後欲起駛時,本應注意待乘客完全上、下車後始能關門起駛,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乘客孫芳美尚未完全下車,即移動車輛貿然起步行駛,致孫芳美跌倒在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腰部挫傷、第二至第五腰椎狹窄併神經壓迫等傷害。 二、案經孫芳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斈蔚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孫芳美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被告駕籍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肇事車輛照片、被告提出之行車紀錄影像及截圖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等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有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芳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文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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