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M-113-中交簡-1284-20241004-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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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KUMANE MTHOKOZISI TERENCE 居留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KUMANE MTHOKOZISI TERENCE(中文名:農明恬)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2行「查獲警 員職務報告」更正為「偵查報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NKUMANE MTHOKOZISI TERENCE所為,係犯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 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用酒類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2毫克,被告所為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實值非難。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幸未對他人造成實害之犯罪情節,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1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096號 被 告 NKUMANE MTHOKOZISI TERENCE (史瓦濟蘭國籍,中文譯名:農明恬 ) 男 34歲(民國78【西元1989】年8 月25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 護照號碼:0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KUMANE MTHOKOZISI TERENCE(中文譯名:農明恬)於民 國113年8月12日20時至22時間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住處內,飲用伏特加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2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48分許,行經臺中市中區三民路2段與公園路交岔路口前,因跨越槽化線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於同日23時5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KUMANE MTHOKOZISI TERENCE於 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之查駕駛暨車籍資料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攔查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志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