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中交簡-1427-20241030-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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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家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家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家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25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考量其本案所犯之罪與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故不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93年間,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竟仍不思警惕,又犯本案,實屬不該;復斟酌被告酒後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微型電動二輪車,經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8毫克,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幸未肇事致他人傷亡;兼衡被告自陳職業為工、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506號 被 告 朱家莆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2 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家莆前於民國9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 30日確定,又於108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9月25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13年9月18日21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其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2室之居所內,飲用啤酒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仍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翌(19)日7時5分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外出。嗣於同年月19日7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遂於同年月19日7時4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家莆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職務報告表、文昌派出所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4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檢察官 黃彥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魅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