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M-113-中交簡-1449-20241011-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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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承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4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113年1月5日22時24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中彰快速道路,由西屯區往太平區方向行駛,行經17.3公里處時,其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以時速超過90公里以上之車速行駛,並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因車速過快,失控撞及內側護欄而翻覆,往前滑行撞及在其前方行駛之由許斯皓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許斯皓受有右側膝部挫傷、右側小腿擦挫傷、右髖挫傷之傷害。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認有過失之陳述。㈡告訴人許斯皓於警詢時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  ㈢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㈦現場照片。 ㈧其他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㈩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參與道路交通,自應確 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其因超速行駛,在快速道路上變換車道時失控撞及內側護欄而翻覆,再往前滑行撞及在其前方行駛之由告訴人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造成告訴人受傷,足見被告顯有過失,且情節不輕;兼衡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程度、被告承認有過失犯行之犯後態度,與告訴人尚未能達成和解之情況,被告過失之程度、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生活狀況,與個人戶籍資料所示之離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㈡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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