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M-113-中交簡-1489-20241025-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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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昌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398號),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昌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36前」更正為 「36號前」,證據部分刪除「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游昌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飲酒後會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 較平常狀況薄弱,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對往來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卻仍酒後駕駛車輛上路,所為不該。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考量其吐氣酒精濃度數值、犯罪動機、酒駕行駛時間、距離等情節,又被告無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與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學歷高職畢業,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政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709號 被 告 游昌諺 男 43歲(民國70年1月15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昌諺自民國113年10月4日夜間6時許起至同日夜間11時許止 ,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好所在歡唱熱炒餐廳,飲用啤酒,返回位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休息後,然體內酒精尚未完全消退,仍於翌日(5)日上午10時許,從上開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區東興路1段36前,因違規闖紅燈為警攔查後,警方發現其散發酒氣,於同日上午11時34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1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昌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承辦警員職務報告書、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詢駕駛人之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在卷可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德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