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M-113-中交簡-1561-20250319-2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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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HONG PHU(中文名:黎宏富)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中市○○區○○路○○巷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速偵字第3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561號刑事簡易判決,應對被告LE HONG PHU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 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LE HONG PHU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795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判決在案。被告為越南國籍,於113年10月15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等情,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卷內並無被告境外住、居所可供送達,足認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