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3-中交簡-1710-20250120-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勇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4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勇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書犯罪事實欄一第 9行「於遂對傅勇誌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之記載應補充為「遂於同日9時30分許對傅勇誌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證據部份補充「被告之駕籍資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傅勇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仍不知警惕慎行,明知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猶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於酒後騎車上路,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顯然毫不在意,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知之甚詳,仍為本案酒醉駕車犯行,顯見其守法觀念薄弱;兼衡被告遭查獲後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兼衡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4008號   被   告 傅勇誌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勇誌前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0年4月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11月3日凌晨2、3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環中路之魚市場內,飲用啤酒3罐及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2、3杯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上午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嗣於同日上午9時25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筏子東街近向上路橋下時,因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而為警攔停,進而發現其酒氣濃厚,遂對傅勇誌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3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勇誌於警詢、本署偵查中自白不 諱,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攔查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犯罪現場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鄭仙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韻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