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M-113-中交簡-1713-20250320-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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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柄漳 選任辯護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0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千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丙○○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於本案事故發生後,在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 前,主動向據報前往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而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發查卷第39頁),足認被告係於警員知悉其本案犯行前,即主動坦承上情並表示接受裁判之意,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理應 注意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因疏未注意前方同向由告訴人乙○○所駕駛,正欲下崇德匝道而正在停等車流之自用小客車,與之發生碰撞,足見其駕駛習慣非佳,更致發生本案事故,為本案唯一肇事原因之過失程度,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情節,及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能積極填補自身所造成之損害;惟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無前科之良好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及其自陳高職畢業、從事運輸業、月收入新臺幣2萬6,000元、已婚、有未成年子女1人、現與父母、配偶、小孩同住、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卷第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3年度偵字第50224號 被 告 丙○○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13年1月17日14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臺中市○○區○00○○○道路○○○○○號1702號處,理應注意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照明未開啟、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因疏未注意前方同向由乙○○所駕駛並搭載乘客姚依依,正欲下崇德匝道而正在停等車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之發生碰撞,乙○○駕駛之上開車輛往前推撞案外人陳俊良所駕駛亦在停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該小貨車再往前推撞案外人廖承運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乙○○駕駛之上開車輛再撞擊路邊護欄(案外人廖承運未受傷,案外人陳俊良未據告訴、乘客姚依依受傷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乙○○因而受有腹壁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頭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乙○○委由陳秉榤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初步分析研判表、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光碟及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全部犯罪事實。 4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其 於肇事後,即留在現場,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第五交通分隊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檢察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郁樺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