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M-113-中交簡-1749-20241216-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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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其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4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其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遂對其施 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補充為「遂於同日17時1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其輝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仍騎乘機車上路,幸未對他人造成實害之犯罪情節,另考量被告曾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參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警詢中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水電,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4151號   被   告 林其輝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其輝於民國11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3年6月11日至114年6月10   日(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13年1   1月12日16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處內,飲   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藥酒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10分許,途經臺中市北區中華路2段與精武路交岔路口時,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0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其輝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及現場照片2張等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察官 周至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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