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M-113-中原交簡-102-20241202-1
字號
中原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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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杰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46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杰森犯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田杰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 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我國禁止酒後駕 車之政策宣導,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將導致對於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猶於體內酒精尚未退卻,經測得之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30mg/dL之情況下,貿然騎車上路,並因而不慎 自撞護欄,已對公共交通往來之安全造成危害,不宜輕縱 ,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自陳國小畢業、從事大貨車駕駛、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1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佳股 113年度偵字第46435號 被 告 田杰森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杰森於民國113年7月14日14時20分前某時許,在某不詳地 點飲用保力達藥酒2瓶及啤酒3瓶後,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已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3年7月14日14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時,因酒後注意力降低而不慎自撞護欄,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田杰森送醫治療,並於同日16時34分許實施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30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1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杰森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 警職務報告、本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國軍臺中總醫院病理檢驗科一般生化報告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補充資料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8張及現場照片17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岑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