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M-113-中原交簡-89-20241004-1
字號
中原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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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原交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婷(原名陳藍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1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婷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藍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係一過失行為致告訴人何宥宏、鄭淳馨2人分別受有附件所載傷勢,為一行為犯二過失傷害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於肇事後,尚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偵卷第65頁),考量被告此舉有助於肇事責任之釐清,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自後撞擊告訴人2人,導致告訴人2人分別受有附件所載傷害,並因而導致身體痛苦及生活不便,且迄今仍未予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實有不該,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過失程度、告訴人2人之傷害結果,及被告如個人戶籍資料表所載之家庭、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375號 被 告 藍婷 女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原名:陳藍婷)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3樓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婷於民國112年1月18日13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3段由西屯路往四川路方向行駛,行駛至該路段與青海路2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前行,而追撞同向前方由何宥宏所駕駛並搭載鄭淳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何宥宏受有頸部挫傷及腦震盪等傷害;鄭淳馨則受有頸部挫傷、右側前胸壁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何宥宏、鄭淳馨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何宥宏、鄭淳馨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以一行為同時致告訴人何宥宏、鄭淳馨2人受有傷害,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於肇事後,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參,故其應符合刑法第62條之自首要件,得依法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宗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