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M-113-中原簡附民-9-20250306-2
字號
中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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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劉姿妤 被 告 幸浩瀚 上列當事人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辛浩瀚」之記載,應 更正為「幸浩瀚」。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辛浩瀚」之 記載,為「幸浩瀚」之誤繕,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