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3-中原金簡-10-20250305-2
字號
中原金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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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原金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幸浩瀚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所為之刑 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 欄內關於「辛浩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幸浩瀚」。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 及理由」欄內關於「辛浩瀚」之記載,均為「幸浩瀚」之誤繕,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