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M-113-中智簡-43-20241017-1

字號

中智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智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祐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7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祐任犯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祐任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本件被告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3年5月4日止,先後多次為前揭犯行,犯罪時間緊接,犯罪地點均相同,侵害同一法益,於主觀上應認僅有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各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告發人林培勳提出告發時,並不知被告之姓名;移送之警察 機關受理時,原係針對告發人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人陳志豪進行調查;被告係借用陳志豪帳戶之人,知悉陳志豪接到調查通知書後,就主動前往警察機關說明,並陳述犯行之經過,有警詢筆錄在卷可證;故被告符合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然被告透過網際網路平台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與被害人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成立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證,兼衡被告販賣時間、數量、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於警詢及偵查中已坦認犯行,與被害人成立和解,可見其有悔意,則經此司法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以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六、沒收 ㈠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自陳出售侵害商標權之物,獲利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犯罪之所得;但被告已賠償給告發人即買受人林培勳5,000元,被告賠付之金額已超過其所得之金額,可認已無實際所得,若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商標註冊號 專用權人 使用商品 涉案扣押物品 數量 0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 傘 仿冒BMW商標雨傘 4支 0 00000000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 行李袋 仿冒BMW商標托特包 2件 仿冒BMW商標地墊 0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 門墊 1件 0 00000000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 帽子 仿冒BMW商標帽子 4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170號   被   告 林祐任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市○路000號11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祐任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乃附表所示之專用權人 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於專用期間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物品之商標專用權,於民國000年0月間,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亦明知其先前自網際網路「淘寶網」所購得,其上具有與上開商標圖樣相同之仿冒雨傘、托特包、地墊、帽子等物,為未得上述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各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意圖販賣,自民國112年間某日起,迄於112年5月4日止,於此期間內,利用其網際網路通訊軟體LINE之帳號「交車禮 以樂設計」以提供商品型錄予客戶,再收受客戶訂單後出貨宅配之方式,接續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約100件,因而獲利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嗣因林培勳之友人凌子竣於112年4月28日私訊LINE帳號「交車禮 以樂設計」,並於同年5月4日15時6分許匯款2410元至林祐任所提供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臺中二信)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後,林祐任以嘉里大榮物流宅配之方式,將上開仿冒商標之雨傘、托特包、地墊、帽子等物共11件宅配予凌子竣,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祐任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發人林培 勳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有偵訊筆錄、警詢筆錄可參。此外,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照片、LINE對話截圖、嘉里大榮貨運寄件單、臺中二信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針對本案仿冒產品出具之意見書、商標檢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以網路方式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之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被告自承其犯罪所得30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宣告沒收之。如果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容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商標註冊號 專用權人 使用商品 涉案扣押物品 數量 0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 傘 仿冒BMW商標雨傘 4支 0 00000000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 行李袋 仿冒BMW商標托特包 2件 仿冒BMW商標地墊 0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 門墊 1件 0 00000000 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 帽子 仿冒BMW商標帽子 4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