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中簡附民-169-20241028-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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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徐備南 被 告 徐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案件若經提起上訴,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3 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判決而終結在案,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又該案終結時間為15時56分,有本院終結事項維護作業報表1紙在卷可參,原告遲至同日17時5分,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上開刑事案件既已判決,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之繫屬,原告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起訴既因不合法而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尚可另提 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另倘因被告或檢察官對被告所犯案件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