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3-中簡附民-199-20250331-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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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8號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9號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戴志翰 白孟澤 林文仁 被 告 彭冠綸 賴明衍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