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3-中簡附民-202-20250123-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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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蔡宇閎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林國皇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1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 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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