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M-113-中簡附民-214-20250317-1
字號
中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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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廖子緯 被 告 簡豪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300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豪偉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廖子緯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