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中簡-1033-20241028-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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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錄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犯罪事實 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上午9時 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之住所,以燒烤置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亦有自願 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00000000號)附卷可稽(見112毒偵3461卷第61-63頁,112核交1050卷第7頁),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由本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63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03號、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54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前案)。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被告所犯前案及其另涉偽造文書案件(101年11月13日即已執行完畢),以102年度聲字第2079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被告於108年12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9年3月29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予以主張、舉證,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30頁),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固可認定。惟被告前案所犯之罪係侵害他人之性自主權利,本案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則係侵害社會法益,未實際對他人造成損害,二者罪質不同,被告之行為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迥異,難認被告本案所為有惡性重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另基於精簡裁判之考量,不在判決主文為累犯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施用毒品罪本質上源於毒品 之高度成癮性,應側重適當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此類犯罪僅戕害施用毒品者之個人身心健康,尚未侵害他人法益,與一般犯罪有別,惟被告漠視法律禁止規定,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1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仍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見本院卷第25-30頁),犯後坦承犯行,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與家庭經濟狀況(見112毒偵3461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電子磅秤,係被告所有,供其用於秤 重其施用之毒品用量一節,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112毒偵3461卷第29-35頁),足認該電子磅秤係其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係被告另案(本 院113年度訴字第273號)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剩餘之毒品等情,據被告於另案審理時自承明確(見本院卷第53頁),且經本院另案判決宣告沒收銷燬,堪認上開毒品與本案無涉,故不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所有之物,然綜觀 全卷事證,該等物品均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亦不予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具 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沒收(銷燬)與否 備註 1 電子磅秤1台 沒收 2 甲基安非他命7包 (含包裝袋7只) 不沒收銷燬 ⒈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推估7包總純質淨重10.0771公克。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292號、112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293號鑑驗書(見112核交1050卷第9-11頁) ⒊均為被告另案販賣所剩之毒品,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 3 毒品咖啡包3包 (含包裝袋3只) 不沒收 ⒈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未開封包裝1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3包總毛重5.08公克。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292號鑑驗書(見112核交1050卷第9頁) 4 蘋果廠牌iPhone7型號手機1支 5 蘋果廠牌iPhone12 pro型號手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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