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M-113-中簡-1496-2024102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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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夏竹 楊念祖 蕭丙程 孫藝謙 LIM CHER FONG(中文名:林子楓,馬來西亞籍) 施詠霖 馬荷令 潘宥維 許富菘 林新旺 詹雅如 李易宗 涂晉銘 胡善蓴 蕭志風 吳俊傑 謝志恆 蕭旭宏 林庭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軍偵字第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夏竹、楊念祖、蕭丙程、孫藝謙、LIM CHER FONG、施詠霖、 馬荷令、潘宥維、許富菘、林新旺、詹雅如、李易宗、涂晉銘、 胡善蓴、蕭志風、吳俊傑、謝志恆、蕭旭宏、林庭萱均犯賭博罪 ,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當場扣得麻將16副 」更正為「當場扣得麻將10副」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夏竹、楊念祖、蕭丙程、孫藝謙、LIM CHER FONG、施詠霖、馬荷令、潘宥維、許富菘、林新旺、詹雅如、李易宗、涂晉銘、胡善蓴、蕭志風、吳俊傑、謝志恆、蕭旭宏、林庭萱(下稱被告等19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19人無視政府機關宣 導禁止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禁令,竟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有不良之影響,所為均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等19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本案賭博財物之金額不高、時間非長,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兼衡被告等19人自述如下表所示之教育程度、職業、經濟狀況,暨其等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被告姓名 教育程度、職業、經濟狀況 卷頁出處 周夏竹 高中肄業、務工、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151頁 楊念祖 高中畢業、從事餐飲業、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159頁 蕭丙程 高中肄業、待業、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167頁 孫藝謙 大學畢業、從事製造業、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177頁 LIM CHER FONG 大學畢業、從事羽球教練、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185頁 施詠霖 五專在學、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195頁 馬荷令 高中畢業、無業、經濟狀況小康 偵卷㈠第205頁 潘宥維 高中畢業、待業、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215頁 許富菘 高中畢業、從事臨時工、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225頁 林新旺 高職畢業、從事營造業、經濟狀況小康 偵卷㈠第235頁 詹雅如 大學肄業、從事秘書、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245頁 李易宗 專科畢業、從事自由業、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267頁 涂晉銘 高職畢業、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小康 偵卷㈠第277頁 胡善蓴 高中畢業、從事餐飲業、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287頁 蕭志風 國中畢業、已退休、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297頁 吳俊傑 高職畢業、從事服務業、經濟狀況勉持 偵卷㈠第307頁 謝志恆 高中畢業、從事業務、經濟狀況小康 偵卷㈠第315頁 蕭旭宏 大學畢業、從事游泳教練、經濟狀況小康 偵卷㈠第325頁 林庭萱 高職畢業、從事自由業、經濟狀況小康 偵卷㈠第333頁 三、沒收  ㈠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 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等19人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等19人供承在案(見偵卷㈠第153、161、169、179、188、198、208、218、228、238、248、270、280、290、300、310、318、328、336頁),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2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 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麻將10組 2 搬風5個 3 撲克牌244張 4 監視器主機1台 5 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 6 平版電腦I PAD(第7代,序號DMPD28M2MF3F)1台 7 平版電腦I PAD AIR(第3代,序號DMPD265DLMPL)1台 8 監視器鏡頭10支 9 房屋租賃契約1份 10 租賃契約及公證書1份 11 帳本4本 12 新臺幣5400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軍偵字第87號   被   告 周夏竹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念祖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丙程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送達地址:桃園中壢○○00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孫藝謙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22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LIM CHER FONG (中文名:林子楓,馬來西 亞籍)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街0巷0○0號之4C             居留證號碼:A00000000號         施詠霖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馬荷令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宥維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富菘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新旺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雅如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易宗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涂晉銘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地下一             層之30             居臺中市○區○○○路00號1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善蓴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9樓之3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志風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俊傑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13樓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志恆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旭宏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705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庭萱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夏竹、楊念祖、蕭丙程、孫藝謙、林子楓、施詠霖、馬荷 令、潘宥維、許富菘、林新旺、詹雅如、李易宗、涂晉銘、胡善蓴、蕭志風、吳俊傑、謝志恆、蕭旭宏及林庭萱於民國113年1月29日16時38分前某時,在臺中市○區○○路○段00巷0號2樓設立「咪吉棋牌桌遊休閒館」內,基於賭博之犯意,以撲克牌為打牌輸贏籌碼,按臺灣麻將(16張)組合特定牌組打牌,同桌賭客自行決定一底、一台之金額,並於賭局結束後,各以手中所有之點數,與同桌賭客結算賭金(點數與現金比例由同桌賭客自行約定),繳納賭輸之現金或領回賭贏之現金,以此方式賭博。嗣為警於同日16時38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當場扣得麻將16副、搬風5個、監視器主機1台、電腦主機1台、平板電腦2台、監視鏡頭10顆、房屋租賃契約1份、公證書1份、帳本4本、撲克牌244張、現金5,400元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周夏竹、楊念祖、蕭丙程、孫藝謙 、林子楓、施詠霖、馬荷令、潘宥維、許富菘、林新旺、詹雅如、李易宗、涂晉銘、 胡善蓴、蕭志風、吳俊傑、謝志恆、蕭旭宏及林庭萱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按,足認被告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渠等犯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周夏竹、楊念祖、蕭丙程、孫藝謙、林子楓、施詠霖 、馬荷令、潘宥維、許富菘、林新旺、詹雅如、李易宗、涂晉銘、 胡善蓴、蕭志風、吳俊傑、謝志恆、蕭旭宏及林庭萱等19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扣案之麻將16副、搬風5個、撲克牌244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 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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