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M-113-中簡-1909-2024102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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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囿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2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囿百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論罪:   核被告賴囿百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   被告係於密接之時空範圍內,基於單一犯意,於時空密接範 圍內接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社會評價上難以強行分割,應認係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㈢累犯裁量加重之說明:   被告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聲字第44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9年6月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至34頁、第39至43頁),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之113年6月17日即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審酌被告本次所犯竊盜罪,與過往所犯之罪,有罪質相同情況,可知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故裁量後認應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爾以竊盜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非無偏差,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為圖一己之私利,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復考量被害人已領回被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商品而損害要非過鉅(見速偵卷第81頁),被告犯後坦承認罪之態度、未能與被害人和解、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速偵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與數量 編號 物品名稱與數量 編號 物品名稱與數量 1 「麻辣烤翅腿」1包 6 「WHITE健達繽紛樂」1條 11 「貝納頌-特濃黑咖啡」1罐 2 「黃金霸王腿條」1包 7 「健達繽紛樂」1條 3 「招牌高麗菜鍋貼」1盒 8 「純萃喝-熱藏奶茶」1罐 4 「豬肉熟水餃」1盒 9 「金牌臺灣啤酒」1罐 5 「熟成紅鮭飯糰」1個 10 「貝納頌-經典拿鐵」1罐 備註:均已發還(見速偵卷第81頁)。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561號   被   告 賴囿百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市○○區○○○○○0 ○居○○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囿百前因毒品、竊盜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2次、3月、4月3次、5月、5月、4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6月17日16時30分許,在邱汶菱擔任店長之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豐原豐富店內,徒手竊取邱汶菱管領之「麻辣烤翅腿」1包、「黃金霸王腿條」1包、「招牌高麗菜鍋貼」1盒、「豬肉熟水餃」1盒、「熟成紅鮭飯糰」1個、「WHITE健達繽紛樂」1條、「健達繽紛樂」1條、「純萃喝-熱藏奶茶」1罐、「金牌臺灣啤酒」1罐、「貝納頌-經典拿鐵」1罐及「貝納頌-特濃黑咖啡」1罐(價值共新臺幣491元),為邱汶菱發現乃報警處理,為警扣得上開商品(已發還邱汶菱)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囿百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邱汶菱於警詢時證述之被害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與蒐證照片10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商品,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發還證人邱汶菱,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此部分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蔡仲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徐佳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 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 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 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 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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