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08-15
案號
TCDM-113-中簡-2057-2024081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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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兆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6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兆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漠 視他人財產法益,法治觀念不足,所為實值非難;另參酌被告本案犯行之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不多,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代理人也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證,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憑;審酌被告犯後坦白認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被告因一時失慮,竊取他人財物,屬偶發性隨機之犯罪,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 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6084號 被 告 江兆雁 女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兆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5月20日15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00街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臺中黎明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霓淨思極透光亮白淡斑精華1瓶、霓淨思1.8%超效逆時A醇精華10ML1瓶、霓淨思1.8%超效逆時A醇精華30ML1瓶、霓淨思1%全效新生A醇精萃1瓶、得美登DD霜1瓶、達摩本草專利白腎豆+非洲芒果籽1瓶、TS6私密精油香霧1瓶、葡萄王易得孅益生菌膠囊1瓶等物(合計市價新臺幣9370元),得手後離去。嗣該店保安經理林哲因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由林哲因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兆雁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林哲因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贓物照片及和解書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本 件竊得之財物,係犯罪所得,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失,有和解書影本附卷足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末請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其行竊所用之手段平和,並已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請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郁樺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