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中簡-2072-2024120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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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6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承憲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 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理由如下:  ㈠按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應徵役男延 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如附件)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徵兵規則第2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楊承憲受徵集入營之日期為112年10月26日,有臺中市112年第e0186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7頁),而被告固於112年11月1日向臺中市東區區公所提出魏榮洲神經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欲辦理延期徵集入營,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向該診所函詢前述診斷證明書之診斷日期,該診所函覆:被告僅在該診所就診1次,該診斷證明書為112年10月31日就診時所開立等語,有Gmail電子郵件頁面、魏榮洲神經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該診所回覆資料各1份(見偵卷第49、51、103頁)在卷可佐,是該診斷證明書尚難證明被告於徵集入營前確實存有診斷證明書所載疾病,而合於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原因。從而,被告未能依法辦理延期徵集入營手續,無故未依應徵期限受常備兵之徵集,自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 常備兵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且已 受常備兵之徵集,卻未依應徵期限受常備兵之徵集,危害國家役政之管理,且影響國家役政之公平性,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手段、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詳如偵卷第29頁,本院卷第11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287號   被   告 楊承憲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楊承憲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之役齡男子,其於111年3月23 日府授民徵字第1110071584號函體位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並於111年5月26日確認軍種為陸軍常備兵,有接受常備備役兵役訓練徵集之義務,於接獲112年9月19日府授民徵字第1120254351號製發臺中市112年第e0186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後,明知入營日期為112年10月26日,意圖避免預備常備兵役之徵集,無故不入營,經護送人員發現楊承憲未於當日入營,而於112年10月30日15時21分許電話聯絡楊承憲請其入營,惟楊承憲以欲辦理延期徵集為由拒不入營,然始終未提出合法之診斷證明書且逾5日仍無故未入營,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承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中市東區區公所112年11月7日公所人文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政府112年9月5日府授民徵字第1120254351號函、臺中市第112年第第e0186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兵籍表(一)、(二)、臺中市東區區公所公務電話紀錄7份、魏榮洲神經科診所診斷證明書、魏榮洲神經科診所回覆資料、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113年6月7日府授民徵字第1130158267號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應受徵集 ,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 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 襛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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