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M-113-中簡-2131-2024121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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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譯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2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譯學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肆拾 玖包(驗前總淨重二一七.五九公克,總純質淨重一0.八七公克 ),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6行「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0包」應補充更正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0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譯學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查被告就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於偵訊時供稱沒有上手的聯絡方式、也不知道他的名字等語(見偵卷第89頁),是本案未有依被告供述查獲上手之情形,尚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刑 罰之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明知第三級毒品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以新臺幣2500元之代價,向不詳之人購買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0包,並衡量其持有前開毒品之期間等節;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扣案之紅、綠色包裝之咖啡包49包,經抽取送鑑驗結 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4日刑理字第1136057033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01至103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772號   被   告 黃譯學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譯學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3日0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alta夜店,以新臺幣25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0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年4月9日23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夏都汽車旅館」內為警臨檢,當場扣得黃譯學持有之毒品咖啡包49包,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譯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咖啡包49包,經送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且總純質淨重共計10.87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36057033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49包,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蕭擁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呂姿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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