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中簡-2340-2024112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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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桂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7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桂莉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桂莉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被告先後多次散布誹謗告訴人蔡宗達之訊息,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行,且侵害同ㄧ被害人之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及目的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理性平和處理與告 訴人間之糾紛,復未尊重他人人格權,任意散布不實訊息,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14頁),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二專肄業、從事按摩師工作、經濟狀況勉持等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3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未與告訴人調解、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無犯罪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149號   被   告 賴桂莉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桂莉與蔡宗達係前同事關係。賴桂莉竟意圖散布於眾,基 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我幫他拿過孩子」 等文字予LINE暱稱「晴沐晨」、「83號春不荖2、3號 」、「好旺腳77號小雪」等人,以此方式貶損蔡宗達之名譽、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 二、案經蔡宗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賴桂莉經本署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 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宗達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LINE對話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宛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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