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M-113-中簡-2418-2024101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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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嘯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3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嘯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嘯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告訴人蘇子峻管領之星-壹號醬鹽蔥雞豚飯2盒,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已將竊得之前開物品返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5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無業、離婚、無子女、經濟狀況貧寒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5頁調查筆錄詢問欄、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暨其行竊之動機、目的係為填補口腹之慾,及其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竊得之星-壹號醬鹽蔥雞豚飯2盒均已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5頁),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175號 被 告 黃嘯川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00號3樓之1 送達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嘯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8月23日21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臺中市民店,徒手竊取該店店長蘇子峻所管領貨架上待售之星-壹號醬鹽蔥雞豚飯2盒(共價值新臺幣190元)藏放隨身塑膠袋內,未經結帳即離去,當場為蘇子峻發覺失竊後沿路尾隨黃嘯川,同時報警處理,嗣經警於同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旁查獲,並扣得星-壹號醬鹽蔥雞豚飯2盒(已發還蘇子峻)。 二、案經蘇子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嘯川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子峻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星-壹號醬鹽蔥雞豚飯2盒,已由告訴人蘇子峻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足佐,故不另予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屠 元 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玫 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 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 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