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M-113-中簡-2428-2024100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浚凱 居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0樓之0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11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浚凱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油參支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與量刑: ㈠核被告江浚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⒈明知大麻係經公告禁止持有之第二級毒品而仍 持有,所為有害社會秩序,易滋生其他犯罪,其行為實不足取;⒉其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時間、持有毒品之數量、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科素行,暨其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毒偵3515卷第23頁警詢筆錄受調查人欄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菸油3 支(總毛重35.83 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均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3 年2 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2910 號鑑定書(毒偵3515卷第161 頁)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而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管3 支,均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併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籍股 113年度偵字第31126號 被 告 江浚凱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弄00 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9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浚凱明知大麻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 竟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前某日時許,在不詳地點,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修」之成年男子,無償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煙油3支(總毛重35.83公克;因黏稠無法精確秤得淨重),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於112年9月11日19時許,員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地下停車場執行拘提,並經江浚凱同意搜索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9樓之6之住所,扣得所持有大麻煙油3支及白底蘋果圖案毒品咖啡包44包(總毛重181.16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所涉持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部分,另以112年度偵字第44823號、113年度偵字第5495號等案提起公訴)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浚凱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油3支扣案足憑,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查扣毒品初篩照片、員警職務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12年9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85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3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2910號)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油3支(總毛重35.83公克;因黏稠無法精確秤得淨重【詳參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300404500號函】;113年度毒保字第8號),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雅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