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M-113-中簡-2451-20241226-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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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復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4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復華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魏復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前即曾有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刑罰之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不知戒慎警惕,再為本案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竊盜犯行,而有不該,迄未能與被害人林暘凱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五專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困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始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竊得被害人所有之聖女蕃茄1袋,固屬被告本案 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惟被害人稱該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0元(見偵卷第22頁),且被害人前於警詢時表示沒有要提告及求償等語(見偵卷第23頁),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價值低微,倘再予宣告沒收、追徵,徒費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此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竊取之上開蕃茄,雖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該蕃茄價值僅140元,甚為低廉,且被害人亦於警詢時表示不欲求償之意,倘若另外開啟執行程序,耗費訴訟程序,其手段與目的關聯薄弱且不符比例,有違訴訟經濟,為免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爰不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之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126號 被 告 魏復華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 樓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復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4月6日上午9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門口,徒手竊取林暘凱所管領、放在菜籃內之聖女蕃茄1袋(價值新臺幣【下同】140元)得手。嗣經林暘凱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魏復華於警詢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林暘凱於警詢時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員警之職務報告、榮禾益蔬果批發有限公司產品收據各1份及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14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取 之上開蕃茄,雖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該蕃茄價值僅140元,甚為低廉,且被害人亦於警詢時表示不欲求償之意,倘若另外開啟執行程序,耗費訴訟程序,其手段與目的關聯薄弱且不符比例,有違訴訟經濟,為免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公益資源,爰不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呂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