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M-113-中簡-2477-2024112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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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麗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4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麗燕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麗燕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⒈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率然竊取告訴人張婷 店內財產,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坦承犯行,已經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完畢(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之犯後態度。⒊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1至14頁)。⒋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5、6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本案雖被告與告訴人已經調解成立,但仍不宜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本案竊得漱口杯2個、肥皂盤1個、吸水牙刷架1個 、櫸木氣墊按摩梳1個(共價值新臺幣725元),為本案犯罪所得,本應宣告沒收。但上開財物業經被告主動交付警方查扣並發還告訴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登股 113年度偵字第34302號 被 告 謝麗燕 女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麗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4月17日15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宜得利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得利家居公司)經營之LALAPORT台中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漱口杯2個、肥皂盤1個、吸水牙刷架1個、櫸木氣墊按摩梳1個(共價值新臺幣725元),手後未至櫃臺結帳上開商品,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逕行離去。嗣店長張婷發覺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為警通知謝麗燕謙到場說明,謝麗燕遂主動將上開竊得之商品悉數交付予警查扣(業已發還張婷領回),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麗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張婷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清單、LALAPORT台中店00000000竊案紀錄(監視器)1份及扣案贓物、被告身型比對圖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之上開物品,已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因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蕭擁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