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M-113-中簡-2482-2025020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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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淑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6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淑華犯留滯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所述: ㈠證據部分: 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㈠被告謝淑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 中之供述」等語部分,應予更正為「㈠被告謝淑華於偵訊時之供述」。 ⒉告訴人江昭慶之全戶戶籍資料(本院卷第21至28頁)。 ㈡理由部分: ⒈被告謝淑華與告訴人間係前配偶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第1項之留滯住宅罪。且被告上開留滯住宅行為亦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故僅依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第1項之留滯住宅罪規定論處。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 紛爭,受告訴人明示立即退去之要求後,仍持續留滯住宅,破壞告訴人居住安寧平靜,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彌補損害之情況,兼衡其留滯時間非長,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如本院卷第9至10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6862號 被 告 謝淑華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淑華係江昭慶之前妻,兩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謝淑華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上午9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江昭慶住處前,因小孩探視問題與婆婆江施富枝發生爭執,其後並跟著江施富枝進入上址屋內,江昭慶見到謝淑華後,旋即於同日上午9時59分許,要求謝淑華離開屋內,詎謝淑華竟仍基於無故滯留之犯意,滯留屋內而不願走出屋外離開,江昭慶即撥打電話報警。迄於同日上午10時6分許,警方到場後,謝淑華始走出屋外跟隨警方離開上址。 二、案經江昭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謝淑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江昭慶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親生抗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影本1份、110年度家親聲字第832號裁定影本1份。(四)現場監視器檔案光碟1張暨檔案擷圖照片8張及本署檢察官勘驗檔案之擷圖照片共27張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謝淑華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 款、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之無故滯留屋內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蔡雯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