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M-113-中簡-2497-2025011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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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崇鈞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崇鈞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 審酌被告竟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犯本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侵占遺失物犯行,嗣被告已將安全帽交予員警查扣而發還告訴人等節;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於偵訊時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975號 被 告 黃崇鈞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崇鈞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20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 0號旁之巷內,拾獲張珉慈所有,遺失掉落地上之安全帽一頂(價值總計新臺幣6000元,已發還),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嗣張珉慈發現遭侵占,遂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珉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崇鈞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張珉慈於警詢時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6張、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告 上開犯罪所得,因已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本件係竊得上開安全帽(附裝藍 芽耳機)。惟查,被告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堅稱係拾獲上開安全帽,且當時並未附裝藍芽耳機,且此部分僅有告訴 人之指述,尚乏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可認被告確有竊得上開 安全帽(附裝藍芽耳機),應認此部分之罪嫌尚有不足。惟此部分縱認有罪,亦為本件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宋祖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