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M-113-中簡-2500-2024111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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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浤任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39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浤任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方浤任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兵役係役齡男子 應盡之義務,應受徵集,竟無故未依規定報到,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值非難;然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卷第128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佳股                   113年度偵字第39113號   被   告 方浤任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浤任係民國93年次之役齡男子,明知役齡男子應受兵籍調 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依臺中市政府於113年3月12日所發府授民徵字第1130065268號之113年第e019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應於113年4月22日8時10分,在臺中市○○區○○○街00號「四民里仁和里仁美里同榮里聯合活動中心」集合,前往臺南大內陸軍步兵第117旅報到服役,期間為4個月。上開徵集令並於同年3月18日經方浤任之祖母方林阿惜簽收並轉交方浤任,方浤任因而知悉上開徵集令內容,詎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無故未按期到場報到,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方浤任固坦承其祖母有告知其上開徵集令乙情,惟 其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兵役之犯行,辯稱:因執行傳票先來,我想要先於113年2月7日入監服刑,所以沒有於113年4月22日報到服役,我沒想過要逃避兵役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有臺中市北屯區公所應受徵集入營無故未到之處理情形紀錄表、兵籍表(一)、役男體格檢查表、113年3月12日府授民徵字第1130065268號臺中市113年第e019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113年第e0198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又經本署調閱本署113年度執字第1465號、執緝字第883號執行卷宗,觀諸上開卷宗所附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通緝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點名單、執行筆錄、執行指揮書各1份,可見被告並未依執行傳票所訂之113年2月7日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警拘提無著後,而為本署檢察官發布通緝,至113年5月8日方為警緝獲歸案後發監執行,足認被告前揭所辯欲先於113年2月7日入監服刑,方未依徵集令報到服役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妨害兵役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應受徵 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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