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M-113-中簡-2525-20241024-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明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7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明珠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戴明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告訴人李苙愷管領之長袖蕾絲外套及蕾絲背心各1件,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17、80頁),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無業、經濟狀況勉持等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5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暨其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有竊盜之前科素行、患有帕金森氏症及嚴重睡眠障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竊得之長袖蕾絲外套及蕾絲背心各1件均已返還告訴人,有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9頁),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242號   被   告 戴明珠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明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4月15日10時26分許迄同日10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忠義市場內服裝店,徒手竊取李苙愷所有擺放在賣架上之長袖蕾絲外套及蕾絲背心各1件(合計價值新臺幣3080元),得手後,將竊得之物藏放在隨身手提包內,未結帳即離開現場。嗣李苙愷發現遭竊,報警處理,並經警調取店面及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苙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戴明珠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徒手拿走上開商品, 惟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因長期服用安眠藥,精神恍惚,等警察打電話給伊女兒,伊才知道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李苙愷於警詢中指訴綦詳,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各1份及監視器翻拍畫面與現場照片共10張等附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至扣 案之遭竊物品業合法發還告訴人李苙愷,有上開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因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翊涵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