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M-113-中簡-2558-20241211-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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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政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未經許可不得 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更正為「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證據部分應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30日中檢介謹常113偵21457字第165534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10月25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102045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於上揭時地為警盤查,由被告主動提出放置於機車坐墊 背包內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為警扣案乙情,有113年4月1日職務報告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1頁),可見被告是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本案犯行前,坦承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願接受裁判,堪認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人員尚無相當證據足以懷疑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前,即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具有調查或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毒品來源之人及其犯行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偵查時固供稱其本案毒品來源為暱稱「小吾 」之人,然並無因其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30日中檢介謹常113偵21457字第165534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10月25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102045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23頁),揆諸上開說明,難認已符合「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明知國家禁止人民非法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達法定數量以上,且長期濫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將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並危害社會治安,竟為圖供己施用,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被告持有毒品之純質淨重、犯罪動機暨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達5公克以上,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81號鑑驗書、113年4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31日刑理字第1136092478號鑑定書暨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9-33頁,第87-93頁),且為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所持有之毒品,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直接用以盛裝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之;前揭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⒈ 愷他命9包(含包裝袋) ⒈送驗晶體9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3.6992公克,驗餘淨重3.690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381號鑑驗書,偵卷第87頁) ⒉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3.6992公克,驗餘數量3.6127公克,純度86.4%,純質淨重3.1961公克,推估檢品9包,檢驗前總淨重23.3922公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20.2109公克。(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卷第89頁) ⒉ 毒品果汁包16包(含包裝袋) 送驗抽檢:抽取編號A4鑑定,驗前淨重1.52公克,驗餘淨重0.7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6%,推估編號A1至A16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約3.89公克。(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31日刑理字第1136092478號鑑定書暨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偵卷第91-93頁)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457號 被 告 甲○○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南投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日2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兒童公園附近,以新臺幣(下同)4萬3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吾」之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毛重27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果汁包16包(毛重48公克)而持有之。嗣警方於113年4月1日9時40分許,巡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時,發現甲○○坐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形跡可疑而上前盤查,由甲○○主動提出放置於機車坐墊包包內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純質淨重20.2109公克)、毒品果汁包16包(內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3.89公克)供警方查扣,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而 扣案之晶體9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純質淨重達20.2109公克,扣案之內含橘色粉末之果汁包16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達3.89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6、30日所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30400381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附卷足參,復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另扣案之愷他命9包、毒品果汁包16包,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8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佳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