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M-113-中簡-2626-2025010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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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秋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2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秋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蘇秋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欄一 、(二)第1行「於112年9月27日6時57分許」更正為「於112年9月27日6時58分許」及第2至3行「『現貨特價優質N社真依龍宮寺蜜美 特點版可拆和服1/4首辦機箱模型』」更正為「『現貨特價優質N社真依龍宮寺蜜美 特典版可拆和服1/4首辦機箱模型』」;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蘇秋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未構成 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仍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以不正方法竊取他人財物,欠缺法紀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考量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徒手竊取之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被告雖有意願賠償告訴人劉哲豪、陳厚尹所受損害,惟前開告訴人均未出席調解,而無從成立調解等情(見本院調解期日報到單),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緝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基於數罪併罰之恤刑性質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考量,斟酌被告所犯均為竊盜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均相同,犯罪時間相隔甚短等情,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取之「Hairdryer紅色款冷熱吹風機」、「現貨特價 優質N社真依龍宮寺蜜美 特典版可拆和服1/4首辦機箱模型」、「日版 SEGA 景品 SPM 鬼滅之刃公仔 我妻善意」及「正版SEGA SPM Re:0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 拉姆公仔」各1個,為其犯罪所得,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偵緝卷第36頁),且均未扣案亦未發還於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欄一、(一) 蘇秋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Hairdryer紅色款冷熱吹風機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二) 蘇秋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現貨特價優質N社真依龍宮寺蜜美 特典版可拆和服1/4首辦機箱模型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一、(三) 蘇秋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日版 SEGA 景品 SPM 鬼滅之刃公仔 我妻善意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欄一、(四) 蘇秋香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正版SEGA SPM Re:0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 拉姆公仔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臨股 113年度偵緝字第2309號 被 告 蘇秋香 女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 (臺中○○○○○○○○○)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秋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9月26日6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0號「Nick選物精品」店內,徒手竊取劉哲豪所有之「Haird ryer紅色款 冷熱吹風機」1個(市價約新臺幣【下同】100元),得手後離去。 ㈡於112年9月27日6時57分許,在上址,以相同方法,竊取劉 哲豪所有之「現貨特價優質N社真依龍宮寺蜜美 特點版可拆 和服1/4首辦機箱模型」1個(市價約679元),得手後離去。 ㈢於112年9月21日7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0 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陳厚尹所有之「日版 SEGA 景品 S PM 鬼滅之刃 公仔 我妻善意」1個(市價約1000元),得手後離去。 ㈣於112年9月27日6時56分許,在上址,以相同方法,竊取陳 厚尹所有之「正版SEGA SPM Re:0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 拉姆」公仔1個(市價約550元),得手後離去。 嗣劉哲豪、陳厚尹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畫 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哲豪、陳厚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秋香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劉哲豪、陳厚尹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監視器畫面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員警職務報告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 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涉犯本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郁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