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M-113-中簡-2649-20241025-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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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俊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 偵字第395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俊億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銅製香爐、燭台壹批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第4 行「香爐、燭台等銅器1 批」更正為「銅製香爐、燭台1 批」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件)。 二、論罪與量刑:  ㈠核被告何俊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⒈不私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恣意為本案竊盜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行為殊值非難;⒉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並未受有任何刺激,告訴人許白龍臥雲遭竊財物之價值;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或賠償其損失或取得其諒解之犯後態度;⒋其自述高職畢業、職業為工、未婚、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情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銅製香爐、燭台1 批,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 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股 113年度偵字第39571號   被   告 何俊億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號 (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俊億與許白龍臥雲為鄰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15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許白龍臥雲住處前庭,徒手竊取價值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香爐、燭台等銅器1批,得手後,攜往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3000元供己花用殆盡。嗣許白龍臥雲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通知何俊億到場,經其坦承犯行而查獲。 二、案經許白龍臥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俊億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坦承不 諱,且經告訴人許白龍臥雲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及資源回收場登記資料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 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士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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