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CDM-113-中簡-2652-20250221-2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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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義益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2行關於「113年6 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6月23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2行關 於「113年6月23日」之記載,顯係將「112年」誤寫為「113年」。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