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M-113-中簡-2750-20241107-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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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修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4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修紳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修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知悉大麻為第二級毒品,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禁令而持有之,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所陳之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案煙草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數量2.8864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411號鑑驗書在卷可憑(112年度核交字第681號卷第23頁),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違禁物無訛,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存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依現有技術,無論如何刮勺均會殘留毒品,均無法與毒品析離,故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因鑑定而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4847號 被 告 許修紳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另案在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修紳明知大麻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8日15時51分為警查獲前之不詳時間、經由網路以不詳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包(驗餘淨重2.8864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2年5月18日15時51分許,警方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其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大麻1包,經送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業經被告許修紳於警詢及偵 查中坦承不諱,且扣案之毒品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大麻,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41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其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前揭大麻1包(驗餘數量2.8864公克,本署112年度毒保字第311號),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被告並未提供毒品上手之具體資料由警調查,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孫蕙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