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M-113-中簡-2768-2024121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盤國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3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盤國龍犯毀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參仟捌佰元、七星品牌香 菸拾包、峰品牌香菸伍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盤國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窗 戶竊盜罪。 三、被告本案所竊之物均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行,侵 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 錢,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獲取財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衡以被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調)解,或賠償所受損害;並考量被告此前已有竊盜之前科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價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竊得現金新臺幣(下同)3,800元、香菸七星品牌10包、香菸峰品牌5包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云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585號   被   告 盤國龍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號3樓(臺              北○○○○○○○○○)             送達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盤國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2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停放後,步行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工地福利社,隨手撿拾石頭砸毀工地福利社窗戶後,爬窗戶進入福利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林遠清管理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800元及香菸七星10包、峰5包等物(價值共58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開現場。嗣經林遠清發覺失竊而報警,為警調閱監視器比對上開機車車主照片後,鎖定盤國龍,並拘提到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遠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盤國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林遠清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   報告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照片15張等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扇竊盜 罪嫌。被告竊得3800元及香菸等物,為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廖云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芹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