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M-113-中簡-2839-2024121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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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學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9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學瀅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廖學瀅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   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於113年3月30日10時13分許」更 正補充為「於113年3月30日10時13分許起至同日10時50分許止」,第5行「徒手竊取」更正補充為「接續徒手竊取」;證據部分補充「商品標價條碼」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仍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與告訴人寶雅公司成立和解並賠償新臺幣6千元完畢等情,有和解書(見偵卷第83頁)在卷可稽,及酌以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被告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偵卷第21頁、第85頁之診斷證明書),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本案竊取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雖未 扣案亦未發還於被害人,惟被告業與寶雅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完畢,有上開和解書在卷可佐,堪認已達沒收制度徹底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倘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被告之此部分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顯有失公平正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上訴於本院之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3年度偵字第49178號   被   告 廖學瀅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學瀅前於民國10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 、緩刑3年確定(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3月30日10時13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台中大里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寶雅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將之放入褲子口袋內。僅結帳2樣商品後,步行離去。嗣因廖學瀅行徑可疑,寶雅公司員工調閱監視器畫面,並清點商品後發現短缺乃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由林哲因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學瀅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林哲因於警詢時指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事 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損失,有和解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檢察官 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郁樺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1 Solone大藝術家玩色層次點彩刷 1 350元 2 Solone大藝術家玩色手指暈染遮瑕刷 1 320元 3 Solone大藝術家玩色薄透底妝刷 1 350元 4 凱婷零瑕肌密明亮持妝隔離乳 1 400元 5 艾薇卡彩日拋10入Urban Noir 2 290元 6 艾薇卡彩日拋10入Chiffon Brown 1 290元 7 艾薇卡彩日拋10入-Apricot Brown 1 290元 8 MEKO指尖戲光感指甲油 1 119元 9 HOMEI MINI光撩凝膠指甲油 1 159元 共計:2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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