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M-113-中簡-2842-20241122-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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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仁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4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罪,處拘役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4行關於「前因詐 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且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3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5月2日與他案接續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悟,仍」之記載應予刪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至4行所載「臺中市政府112年4月14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044733號函」應更正為「臺中市政府112年4月14日中市衛心字第1120044733號函」,另補充臺中市政府民國112年2月13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036545號函文、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及回執、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加 害人屆期不履行罪。   ㈡被告前因詐欺、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月(2罪)、3月(2罪)、4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11年5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構成累犯者苟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將可能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而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種類均屬有別,罪質互異,是被告並無屢犯相同罪名之特別惡性,故尚難以被告前有經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驟認被告犯本罪有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妨害性自主、詐 欺、違反性犯罪防治法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不良,被告明知其應遵期到場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竟置若罔聞而屢未到場,不重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義務,經裁處新臺幣3萬元並再次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不僅無視法令上之作為義務,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且對社會具有潛在之高度風險,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 萬 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   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 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 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4355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 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且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3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5月2日與他案接續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悟,仍基於違反規定不履行之犯意,明知自己業經臺中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評估,認有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課程之必要,須出席相關處遇計畫,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課程,然經多次通知仍無故未於112年1月11日、112年2月8日、113年4月10日、113年5月8日未到場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課程,經臺中市政府於113年6月27日以中市衛心字第1130085309號函依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再次限期甲○○應於113年8月14日19時至臺中市○○區○○街000號之臺中市北屯區軍功里活動中心3樓,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惟甲○○仍拒不出席。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且有台中 市政府109年3月18日府授衛心字第1090062429號函、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陳述意見回覆單、臺中市政府112年4月14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044733號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2年4月21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55916號函、臺中市政府113年2月22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046751號函、送達證書、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合約書、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113年課表、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臺中市政府113年5月21日府授衛心字第1130137521號函、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陳述意見回覆單、聯繫紀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6月27日中市衛心字第1130085309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6月27日中市衛心字第1130085309號行政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8月7日中市衛心催字第1130085309號行政罰鍰催繳通知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令其期限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檢察官 戴旻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建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 確定者、依第 7 條第 1 項準用第 31 條第 1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 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或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 查訪。 依第 41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4 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 2 款規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 1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41 條及第 42 條規定辦理。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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