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3-中簡-2843-20250123-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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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富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42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於本案發生時,與告訴人范芳英為夫妻,此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竟仍無視上開 保護令之內容,至告訴人之工作地點大聲質問及辱罵,以此等騷擾方式違反保護令,不僅藐視國家公權力,亦使告訴人受有精神上不快,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2037號 被 告 甲○○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弄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范芳英為夫妻,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 成員。甲○○前因對范芳英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94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范芳英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騷擾行為,並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同年月28日13時57分許,依法執行該保護令,告知甲○○保護令內容,由甲○○簽名確認。詎甲○○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8月4日19時20分許,飲酒後前往范芳英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之「陸式修指甲店」工作地點,大聲辱罵范芳英並質問范芳英為何尚未下班,以此方式實施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嗣因范芳英報警處理,因而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范芳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經告訴人范芳英於警詢中指述無訛,且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94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保護令執行、家庭暴力通報表、陸式修指甲店監視器影片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郭 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高淑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