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M-113-中簡-2863-2024112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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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倫幫助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張嘉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2項之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麥角二乙胺(簡稱LSD)為毒品而具有成癮性, 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且戒癮不易,嚴重影響他人之身心健康,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幫助持有,助長毒品流通,戕害他人身心健康,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被告之犯罪情節,對於社會及他人危害之程度,及其警詢中自述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266號   被   告 張嘉倫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嘉倫(綽號釋迦)明知麥角二乙胺(簡稱LSD)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公告查禁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幫助他人持有第二級毒品LSD之犯意,於112年6月16日20時20分許,受綽號「宇智波」之人請託,至臺中市○○區○○路00○00○00○00號之統一超商好時光門市向另案被告李承哲(涉嫌販賣毒品罪嫌部分,業經提起公訴)收取含有LSD成分之毒郵票50張,並將之轉交予綽號「宇智波」之人。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張嘉倫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本案犯罪事實。 0 另案被告李承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上開犯行。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暨照片 證明自另案被告李承哲處扣得含有LSD成分之毒郵票等情,佐證被告本案犯行。 0 另案被告李承哲與通訊軟體暱稱「うちはオビト」(即綽號「宇智波」之人)、「第六天+釋迦+」(即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證明被告本案犯行。  5 統一超商好時光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證明被告本案犯行。  6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證明自另案被告李承哲處扣案之LSD毒郵票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佐證被告本案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1條第2項之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 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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